关于认真开展2005年建设系统
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
湘建办〔2005〕61号
各市、州建设局(建委)、建工局、城管局、公用事业局:
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、中华全国总工会、共青团中央《关于开展2005年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的通知》(安监总政法字 [2005]4号)的统一部署和建设部办公厅《关于2005年建设系统开展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的通知》(建办质[2005]40号)的工作安排,现就我省建设系统今年 6 月开展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切实加强领导,认真组织落实
今年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的主题是“遵章守法,关爱生命”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扣这一主题,成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负责的工作机构和工作班子,加强组织领导;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,制订切实可行的活动计划和具体方案,采用多种宣传手段,创新宣传方式和方法,增强针对性、知识性和趣味性,切实组织好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,使各项活动贴近从业人员,贴近广大群众,使活动主题深入人心,落到实处。
二、突出重点,认真开展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
(一)广泛宣传。各地在开展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中,认真总结历年来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经验,要以《建筑法》、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、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、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》等为主要内容,大力宣传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,突出“以人为本、安全第一”的理念,组织从业人员并调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,充分利用报刊、电视、广播、网络等多种载体,大造声势;组织开展知识竞赛、演讲、读书活动或文艺演出,采取悬挂宣传气球、横幅、张贴宣传画、举办黑板报、墙报专刊、座谈等多种宣传形式,宣传安全生产工作成绩、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,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。6月12日为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宣传咨询日,要集中人力、物力,利用讲座、培训班、影视、音像、图片、宣传画及书刊等,就有关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开展宣传和咨询活动,促进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。
(二)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、技术标准的学习培训。各地要通过举办学习班、研讨办、培训班等多种形式,对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从业人员,尤其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、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一线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考核,促进监督执法水平,增强建设系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,提高自我保护能力,树立“不伤害自己、不伤害别人、不被别人伤害”的安全生产观念,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,促进我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健康发展。
(三)积极总结交流和推广本地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。通过召开现场会、组织观摩等形式,推广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,推广使用定型化、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,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,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,减少和防止一般伤亡事故的发生。
(四)开展检查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。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中,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组织对各类建筑工程、城市燃气经营网点、大型游乐设施、公共交通以及各类易燃、易爆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,努力抓好行业、企业、重点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治理,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,及时督促整改到位。
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,省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5-6月份开展《安全生产法》执法检查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准备,做好自查和迎接检查工作。重点自查《安全生产法》和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、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等主要制度的实施情况。
(五)以开展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为契机,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行政许可。各地要通过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的开展,督促引导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,主动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;各地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,一律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;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,要督促其整改落实;未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,不得担任相应职务和上岗作业
(六)根据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部署,“安全生产万里行”活动将于6月份在我省组织开展,活动经过的长沙、株洲、郴州、湘潭等地区,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,积极做好配合工作,确保活动在我省的顺利开展。
三、及时总结
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结束后,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,并将活动总结材料于7月10日前书面报送我厅建管处。
湖南省建设厅
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